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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1-16 21:47:51 作者:147小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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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年来,恩施州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司法为民,稳妥地审理了海量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为促进企业和商家切实提高制品质量与服务品质,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及维权行径供给了坚实的法治保证。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咱们选编了一批全州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守护典型案例,案件类型重点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内容触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发布这些案例,传播消费维权法治新闻,为推动构建公平有序、诚信守法的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环境有序发展积极贡献法治力量。

01

海外代购“冒牌货” 积极维权获赔偿

——蔡某与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蔡某经过微X平台认识奢侈品包代购杨某,杨某叫作自己有朋友伴侣常驻法国巴黎,代购货源真实,并向蔡某承诺,若购买的奢侈品包不可经过鉴定公司检测包退且假一赔三。2021年8月至9月时期,蔡某经过微X持续向杨某购买了4个爱马仕品牌包,同期经过微X、支付宝及网银转账的方式向杨某支付货款284499.9元,其中爱马仕birkin半夜蓝价款为110000元。到货后,蔡某对爱马仕birkin半夜蓝真假存疑,后经鉴定,该包不是正品。因双方协商未果,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退还爱马仕birkin半夜蓝购包价款1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30000元,赔偿检验费、运费2097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杨某已于2021年9月经过微X转账方式给原告退款8888元。

【裁判结果】

法院开庭审理后,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退还蔡某货款110000元以及赔偿款121112元共计231112元。

【典型道理

近年来,微X代购做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颇受欢迎。本案是一块典型的微X代购售假纠纷。杨某未举证证明蔡某拜托其处理事务,未举证证明双方就代购事宜收取报答进行过约定,不符合拜托合同关系的形成要件;反观双方交易形式,蔡某选定商品,杨某报价,蔡某付款后,杨某经过邮寄货物交付给蔡某,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故应透过“代购”本质厘清法律关系,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杨某做为出卖人,应向蔡某交付符合双方约定的正品品牌包,否则应按《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五十五条之约定赔偿损失并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杨某因其欺诈行径,除退还货款外,给付了必定数额的增多赔偿金,得到了相应处罚。本案的审理对微X伴侣圈等依靠社交工具进行买卖行径的买卖双方拥有教育、警示和引导功效

02

顾客预付卡未运用完毕,商家关门停业仍需退还余款

——陈某某诉来凤县某美肤中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分别于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在来凤县某美肤中心(以下简叫作某美肤中心)办理身体护理充值卡充值共计11800元,双方已签定协议约定按制品价格与服务次数结算,若经营者停止营业,应退还消费者充值卡余额。2022年5月,某美肤中心经营者王某在顾客不知情的状况下将门店关闭,再也不继续经营。因陈某某与美肤中心经营者王某就充值卡退费问题协商无果,陈某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某美肤中心退还陈某某身体护理充值卡花费1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花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肤中心与陈某某签定的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守护。某美肤中心经营者王某因经营不善,在顾客不知情的状况下将门店关闭,该美肤中心再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的要求及能力,已形成违约,故该美肤中心应当根据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花费。经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某美肤中心于2022年11月10日前退还陈某某已充交的身体护理充值卡花费5000元;2、陈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道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预付式消费做为一种新兴消费方式,快速活跃于各行各业,例如美容美发、健身等。其为消费者带来了便利的同期带来了许多困惑。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经营者没法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可认定其形成违约,消费者据此需求经营者解除合同及退还预付卡所剩款项,依法应予支持。合同约定按制品价格与服务次数结算的,法院可结合合同履行状况,依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消费者消费状况折算后,确定应退还相应的预付花费。本案经过查明消费者陈某某与经营者某美肤中心之间合同履行状况,在确认经营者没法继续供给约定服务的状况下,知道做为经营者负有将预付款中尚未消费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最大限度地守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03

游乐场所儿童安全需要经营者与监护人一起保护

——姚某诉郭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朱某(姚某小姨)将姚某(5岁)带到县城广场充气城堡游乐场游玩,将其交给经营充气城堡的经营者郭某后,便离开了。姚某在充气城堡独自玩耍时,不小心摔倒致左臂受伤。事故出现后,姚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臂骨折,经鉴定姚某伤后护理期和营养期为90日。后朱某多次找郭某协商赔偿损失事宜未果,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姚某在被告郭某经营的充气城堡玩耍时受到损伤,被告郭某做为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证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郭某对姚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12045.59元;原告姚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出现有过错,判决姚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

【典型道理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违反安全保证义务,同期儿童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损害儿童消费者健康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儿童游乐场应运而生,但游乐场所的安全问题日益明显,部分商户将有些大型儿童游乐设备直接堆放在广场上供儿童游玩,部分游乐设备因缺乏营业资质和专人守护未配套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更没经过审批或安全检测,存在很强的安全隐患。做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面对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径能力人限制民事行径能力人时,应当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证义务。同期,基于游乐场所人员众多的状况及未成年的身心特征,监护人应加强危害防范认识,不要让未成年人脱离照看范围,务必尽到监护义务。本案的办理旨在进一步提醒、警示游乐场所经营者和家长切勿疏忽大意,应共尽安全义务,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织密“安全防护网”。

04

网购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应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陈某与黄某某、浙江某网络机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网络机构系用户获取闲置二手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并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平台。2022年8月,陈某在该机构平台上浏览到黄某某发布的“路虎极光原车博士导航一体机”的制品信息。双方就该制品信息进行了多次沟通后,陈某支付价款1300元,并生成订单,该订单表示不支持7天退货。三日后陈某收到快递,并支付快递花费32元。8月22日,陈某以购买的设备并不是自己所需的物品与黄某某进行沟通。因双方协商未果,陈某遂向某网络机构投诉,该机构按照双方上传的证据判定陈某应支付黄某某货款并将1300元予以支付。后陈某提起诉讼,需求黄某某退一赔三,并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其他诉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导航一体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商品,不属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其订单表示的不适用7天退货的内容无效。同期,因陈某收到的物品与黄某某在平台发布宣传的物品一致,黄某某并不存在欺诈行径。遂判决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黄某某邮寄的路虎极光原车博士导航一体机退给黄某某,黄某某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陈某价款1300元,退回商品的花费由陈某包袱,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道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tel、邮购等方式营销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新鲜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值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本案中,涉案商品不属于前述陈列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款的商品,不属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虽然订单表示不适用7天退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内容应属无效,遂作出“双返”裁判结果。近年来,电子商务平台异军突起,当双方在电子平台出现交易时,应严格根据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的规定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案裁判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情形的准确适用,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商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05

银行不通知利息未清偿完毕,擅自扣划银行卡资金

引起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某诉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机构某支行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3年9月8日刘某某向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机构某支行(以下简叫作A银行某支行)申领信用卡,合约约定10000元的信用额度及透支期限为60日,还款次序依次为利息、花费和本金。刘某某自2003年9月至2004年7月透支信用卡9965.28元。2005年3月,刘某某拜托其妻清偿了10000元,银行交易明细表示余额34.72元,同日后,刘某某信用卡记账流水表示仍欠1359.86元未清偿完毕。该笔花费按照双方庭审中的描述均认可是透支后产生的利息,A银行某支行举证证实对刘某某进行了催收。2009年12月28日A银行某支行对该笔花费进行呆账核销处理。2021年4月刘某某在A银行某支行办理的另一工资卡存款被扣划了1359.86元。刘某某认为A银行某支行未通知其利息未清偿完毕,擅自扣划其银行卡资金引起其个人征信产生不良记录,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做为金融公司,应当在时效内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后,不可乱用保管百姓财产的便利,违法划扣他人的个人财产并将他人纳入银行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遂判决:1、A银行某支行退还刘某某人民币1359.86元。2、A银行某支行解除刘某某在银行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出现法律效力。

【典型道理

本案系金融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银行所发放的信用卡具备储蓄和透支双重功能,若持卡人在发卡行规定的期限内未清偿透支款,则会产生透支利息,持卡人对透支款及利息均应承担偿还责任。银行违法扣划他人存款并将他人纳入银行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征信信息对个人能否充掰开展社会经济活动拥有重要影响,创立在错误或不完整信用信息基本上的个人信用度的低评估引起个人征信在必定范围内的贬损,从而对个人正常开展社会经济活动产生有害影响,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案裁判不仅实现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守护,更重要的是为类案审理供给了有益借鉴。还经过对金融公司违法将他人纳入银行系统的不良征信记录给予否定性评估,实现对消费者信用权利的守护,为构建诚信有序的民事信用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积极促进功效

06

商家没法供给制品合格证,买家可需求解除合同

——谭某某诉某科技有限机构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谭某某在某科技有限机构开设的淘宝网店铺购买4060UV平板打印机一台,店铺宣传该打印机的喷头为日本进口爱普生XP600喷头,谭某某收到货运用一段时间后发掘不可正常运用,与店铺联系发掘属于喷头通道堵塞的问题引起打印机没法正常运用,原告再次下单购买一个新喷头,但仍没法运用。谭某某多次需求店铺向其供给打印机及喷头的制品质量合格证,该店铺均未供给,谭某某经过爱普生官方旗舰店及爱普生微X公众号得知爱普生的喷头不供给单独售卖且某科技有限机构不是爱普生官方授权的营销商。谭某某遂诉至法院,需求退货退款。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某科技有限机构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谭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所购的4060UV平板打印机一台及再次下单购买的喷头一个退还给被告某科技有限机构,运费由被告某科技有限机构包袱;被告某科技有限机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谭某某货款17400元。

【典型道理

按照《中华人民制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品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需求(一)有制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守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按照商品服务的区别状况需求经营者供给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运用办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服务的内容、规格、花费相关状况。”由此可见,合格证是商品必须拥有的、法律明令具备的通行证,交付制品合格证不仅是出卖人的法定附随义务,是消费者享有的法定基本权利。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打印机并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向原告供给了货物,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商品的状况需求被告供给商品的合格证,是其享有的消费者权利,被告售给原告的喷头无关联制品合格证明,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针对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的处理不仅守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警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还有利于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07

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 形成侵犯百姓个人信息罪

——曾某侵犯百姓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8日时期,被告人曾某利用在某乡镇手机营业厅为客户办理tel卡的便利,在客户不知情的状况下,经过“拉新群”、私发等方式,将为客户办理的tel卡号码、验证码、注册APP信息供给给他人获利。经统计,被告人曾某获利共计人民币745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于2022年7月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犯侵犯百姓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元;追缴被告人曾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450元,上缴国库。

【典型道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迎来了大数据时代,经过对数据的收集、分析、加工、转化利用,一方面,服务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另一方面,不堪其扰的推销tel,频频出现tel诈骗等侵犯百姓个人信息的案例海量显现。在许多消费场景下,消费者不得不以供给个人信息而换取商家的制品或服务,消费者越来越作为“透明人”,越来越个人信息安全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已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侵犯百姓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径出现。本案中,曾某利用其在手机营业厅为消费者办理tel卡的工作之便,收集了消费者海量个人信息,并违法出售牟利,其行径不仅违背了职业操守,况且还触犯了刑法,形成侵犯百姓个人信息罪。本案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坚决依法惩处曾某的违法犯罪行径,当好消费者个人信息守护的“守门人”,有力阻断了下游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径出现守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源自: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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